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 馬小調 字第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馬小調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捌仟捌佰元,給付方法
:於民國96年11月20日給付參仟元,於民國96年12月20日給
付參仟元,於民國97年1月20日給付貳仟捌佰元,至全部清
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