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陸許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裁決書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陸許字第2號聲請人巨將智造(廈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劍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運廣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決書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並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第13條、第14條、第14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民事仲裁判斷認可事件,惟未據繳納聲請費及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且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未於「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又本件聲請標的合計為人民幣196萬9,739.68元,依聲請時即民國111年3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匯率4.399計算,換算新臺幣為866萬4,885元(計算式:196萬9,739.68×4.399=866萬4,8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又聲請人所附裁決書、裁決書生效證明、公證書均為正本,請一併具狀說明該等證據資料嗣後是否須發還,或由法院附卷留存。若未說明,即不予發還;若須發還,亦應提供該等證據資料影本到院。
四、另按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6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律師法第115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固委任大陸地區律師 吳貞霞 為本件代理人,惟依前揭規定,其縱取得法務部許可及經律師公會同意入會,亦無從辦理本件聲請裁決書認可事件,是聲請人應委任具有臺灣地區合法律師資格之律師為本件代理人,另本件先依書狀意旨寬認聲請人有指定以吳貞霞為送達代收人之意,本裁定及其後相關文書均送達聲請人及吳貞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件: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應於「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
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福建分會於2022年1月20日作成〔2022〕中國貿仲閩裁字第0004號裁決書、裁決書生效證明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公證書。
四、裁決書生效證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