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39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國廷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60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分別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按:即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且該駁回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案被告涉嫌施用毒品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原審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9年9月22日送達被告,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91頁),被告如欲提出上訴,即最遲應於109年10月12日星期一前提出,被告竟於109年10月14日才向台南分監提出(本院卷第11頁被告上訴狀之收狀章,被告自己填載的上訴日期亦為109年10月14日),則被告顯已逾越上訴的法定期間,而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依據上開規定,應由本院不經言詞辯論,予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金虎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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