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增輝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增輝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852號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確定。惟查扣押之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渣袋1只,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07年8月17日16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852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7年11月28日確定等情,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3852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用以包裝供己施用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9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70900021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107年度毒偵字第3852號卷第125頁),因與該管制毒品在物理上難以析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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