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致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54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致維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6日,以
107年度偵字第254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刀械1把經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宣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上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亦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
6條所明訂。
三、經查,被告陳致維因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並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7年度偵字第254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扣案之刀械1支,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鑑驗結果為:「送鑑驗刀械1枝,刀刃長約70公分、刀柄長約27公分、刀鋒0.51公釐、單刃開鋒。係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圖例及其要件。」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6年12月4日桃警保字第1060079078號函及函附該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鑑驗工作紀錄相片等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武士刀1把,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