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
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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