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秀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秀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秀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
100年8月3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9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8月2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