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智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智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智明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22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5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4月28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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