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351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6月19日下午2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零參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參萬柒仟陸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記錄一覽表及
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