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勞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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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玉山語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0月25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彼此間訂
有勞動僱傭契約,詎被告以公司資金週轉不靈為由,於96年7月
2日以簽呈方式片面決定就原告薪資報酬,以一定比例之折扣方
式予以給付,並於96年7月11日(即發放6月份薪資)起逕自施行
,嗣被告於97年1月14日復以公司營運不佳、業務緊縮及無適當
工作可安置原告為由予以資遣而終止僱傭契約,尚積欠原告薪資
報酬58,488元迄今。本件雖經臺北縣政府勞工局召開勞資爭議協
調會議,然被告於協調會議當日並無到場,僅來電表示確有因經
營虧損而積欠勞工工資之實,將逕尋司法途徑解決云云,致使協
調不成。原告薪資計算方式如下:(一)96年6月至12月共7個月
,每月扣除4,600元,故積欠:4,600元X7個月=32,200元。(二
)被告尚積欠原告從97年1月1日至97年1月24日的薪資。故被告
積欠原告的1月份薪資為35,000/31(1月份天數)X24(工作天數
)=27,09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之808元勞健保費用,所以被告應
支付原告1月份薪資為26,288元。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
被告給付58,4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據其之前提出之答辯狀則陳稱其財務確有困難,暫無支付能力云
云。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員工薪資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戶交易明細表、簽呈、資遣協議書、臺北縣勞工局開會通
知單、臺北縣政府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等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據其之前提出之答辯狀僅陳
稱其財務確有困難,暫無支付能力云云,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8,4
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5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
判決基礎無影響,即無再予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之。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