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馬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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