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陸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6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李玫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