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54號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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