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1月8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8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453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