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47號、95年度偵字第7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菸拾柒包,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3條第81條及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明知「長壽」、「LONGLIFE」商標圖樣,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民國88年
1月26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使用於菸、菸草、香菸、雪茄、煙斗、濾嘴、菸灰缸及打火機之指定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未經該公司同意,於同一商品,不得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詎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於95年11月10日,以每條新臺幣200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購買仿冒上揭商標之香煙2條(共20包),並置於其經營位於屏東縣○○鎮○○路○○○號之無店名雜貨店,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95年11月17日13時35分許,為警在上開雜貨店查獲,並扣得仿冒長壽牌黃色香菸17包,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以95年度偵字第75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香菸17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不應任其繼續於市面上流通販賣,屬專科沒收之物。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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