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9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王聰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