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小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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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小字第476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富裕康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庭
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請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
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㈠被告終止保全契約之理由為
何?㈡原告自何時起停止保全服務及拆除保全設備?㈢原告因保
全契約終止而受有損害及受有利益分別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