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小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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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小字第476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富裕康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庭
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請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
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㈠被告終止保全契約之理由為
何?㈡原告自何時起停止保全服務及拆除保全設備?㈢原告因保
全契約終止而受有損害及受有利益分別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沙鹿簡易庭 98 年度 沙小 字第 476 號裁定(98.10.12)[和解]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 司促 字第 2917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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