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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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聲請人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灝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麗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胡麗明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所有權人胡麗明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3樓」,及未提出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聲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催告相對人胡麗明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新店十四份郵局存證號碼000041)之郵政回執,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4月1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9年4月16日陳報狀,僅提出所有權人胡麗明,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之第三類建物謄本,其餘補正事項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