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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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14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