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14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