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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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社區財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社區財物事件(原告之起訴狀誤載為聲請裁定返還社區財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規約、會議記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備、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依該等返還物之性質判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