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丙○○、乙○○、丁○○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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