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柯文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申請書、約定書。
二、貴公司提出之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所載之放款餘額,與貴公司聲請不一,請釋明(交易日期961129,貸放餘額為248,
516)
三、債務人柯文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