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31號原告 王經宇 被告 陳照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對該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然臺灣高等法院業於106年10月18日以106年度抗字第1406號裁定駁回抗告,並因原告於106年10月27日收受裁定後未於法定10日期間內表示不服而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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