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4號債權人風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泰明 債務人 陳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係以票據關係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票號5668號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為民國106年6月19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即退票日起之利息,是以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利息期間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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