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承諺(原名鍾承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承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所犯如附表編號16至19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承諺(原名鍾承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5,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6至編號19,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之規定,因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查,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類型,分別定其執行刑,並賦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保障受刑人不致因定應執行之刑,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並尊重其自由權之考量,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意指可資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8、10至15、18至19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且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另如附表編號9、16、17所示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予併合處罰,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餘地,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修正後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均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3日│102年4月2日│102年4月28日│102年5月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偵字第2036號│偵字第2212號│字第11548號│字第1301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102年度壢簡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實││1361號│1153號│1511號│1744號││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8日│102年10月11日│102年8月30日│102年10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102年度壢簡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決││1361號│1153號│1511號│1744號││├────┼────────┼────────┼────────┼────────┤││確定日期│102年9月23日│102年11月4日│102年9月23日│102年11月25日│├──┴────┼────────┼────────┼────────┼────────┤│備註│││││└───────┴────────┴────────┴────────┴────────┘┌───────┬────────┬────────┬────────┬────────┐│編號│5│6│7│8│├───────┼────────┼────────┼────────┼────────┤│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3日│102年6月30日為│101年10月23日│102年3月6日││││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字第13777號│偵字第3406號│偵字第4623號│偵字第221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102年度壢簡字第│102年度壢簡字第│102年度壢簡字第││實││1360號│1598號│96號│1058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0日│102年12月9日│102年9月10日│102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102年度壢簡字第│102年度壢簡字第│102年度壢簡字第││決││1360號│1598號│96號│1058號││├────┼────────┼────────┼────────┼────────┤││確定日期│103年1月2日│102年12月30日│102年9月30日│103年1月27日│├──┴────┼────────┼────────┼────────┼────────┤│備註│││││└───────┴────────┴────────┴────────┴────────┘┌───────┬────────┬────────┬────────┬────────┐│編號│9│10│11│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8日│102年8月25日│102年4月11日│102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400、12636│偵字第3817號│字第16069、23663│字第16069、23663│││、1533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原訴字│102年度壢簡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實││第39號│1682號│1089號│1089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7日│103年3月24日│103年6月30日│103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壢簡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決││1745號、102年度│1682號│1089號│1089號││││審原訴字第39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195號│││││├────┼────────┼────────┼────────┼────────┤││確定日期│103年2月24日│103年4月14日│103年7月28日│103年7月28日│├──┴────┼────────┼────────┼────────┴────────┤│備註│││編號11~12業經上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3│14│15│16│├───────┼────────┼────────┼────────┼────────┤│罪名│竊盜│竊盜│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23日至│102年6月21日│102年1、2月間│102年4月3日│││102年4月2日某││某日││││日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0927號│字第18406號│字第3337號│字第9263、18239││││││、20124、25016號││││││;103年度偵字第││││││2870、3531、3724││││││、372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原易字││實││1544號│706號│73號│第43號、103年度││審│││││審易字第816號││├────┼────────┼────────┼────────┼────────┤││判決日期│103年8月13日│103年12月22日│104年2月13日│103年5月2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原易字││決││1544號│706號│73號│第43號、103年度│││││││審易字第816號││├────┼────────┼────────┼────────┼────────┤││確定日期│103年9月8日│104年1月15日│104年3月16日│103年6月16日│├──┴────┼────────┼────────┼────────┼────────┤│備註││││編號16~17業經上││││││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17│18│1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5日│102年3月24日│102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263、18239│字第9263、18239│字第9263、18239│││、20124、25016號│、20124、25016號│、20124、25016號│││;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2870、3531、3724│2870、3531、3724│2870、3531、3724│││、3725號│、3725號│、372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原易字│103年度審原易字│103年度審原易字││實││第43號、103年度│第43號、103年度│第43號、103年度││審││審易字第816號│審易字第816號│審易字第816號││├────┼────────┼────────┼────────┤││判決日期│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原易字│103年度審原易字│103年度審原易字││決││第43號、103年度│第43號、103年度│第43號、103年度││││審易字第816號│審易字第816號│審易字第816號││├────┼────────┼────────┼────────┤││確定日期│103年6月16日│103年6月16日│103年6月16日│├──┴────┼────────┼────────┴────────┤│備註│編號16~17業經上│編號18~19業經上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開判決判處應執行│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