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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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怡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怡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怡瑋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且係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詳如後述),則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之,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第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台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汪怡瑋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2年5月2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2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係在102年5月2日之前,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2日│99年1月22日、99年2│99年1月20日、99年1││││月24日│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679│署99年度偵字第14679│署99年度偵字第14679││偵查(自訴)機關│號、第15746號、第24│號、第15746號、第24│號、第15746號、第24││年度案號│298號、第28668號、│298號、第28668號、│298號、第28668號、│││第31335號、99年度調│第31335號、99年度調│第31335號、99年度調│││偵字第1027號│偵字第1027號│偵字第102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13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13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26日│102年4月26日│102年4月26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5月2日│102年5月2日│102年5月2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4年度聲字第2311號裁定定││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2月22日│99年2月17日│99年2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99年度偵字第14679│署99年度偵字第14679│署99年度偵字第14679││年度案號│號、第15746號、第24│號、第15746號、第24│號、第15746號、第24│││298號、第28668號、│298號、第28668號、│298號、第28668號、│││第31335號、99年度調│第31335號、99年度調│第31335號、99年度調│││偵字第1027號│偵字第1027號│偵字第102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13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13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26日│102年4月26日│102年4月26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5月2日│102年5月2日│102年5月2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4年度聲字第2311號裁定定││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0日│99年4月19日│99年5月26日、99年5│││││月2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679│署99年度偵字第14679│署99年度偵字第14679││偵查(自訴)機關│號、第15746號、第24│號、第15746號、第24│號、第15746號、第24││年度案號│298號、第28668號、│298號、第28668號、│298號、第28668號、│││第31335號、99年度調│第31335號、99年度調│第31335號、99年度調│││偵字第1027號│偵字第1027號│偵字第102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13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13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26日│102年4月26日│102年4月26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5月2日│102年5月2日│102年5月2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4年度聲字第2311號裁定定││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7日│101年3月20日、101│101年3月28日││││年4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28│署101年度偵字第1328│署101年度偵字第1328││偵查(自訴)機關│6號、第17732號、第│6號、第17732號、第│6號、第17732號、第││年度案號│19112號、第19418號│19112號、第19418號│19112號、第19418號│││,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法│,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法│,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字第3408號、臺灣桃園│字第3408號、臺灣桃園│字第340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5706號│度偵字第15706號│度偵字第15706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583│102年度審簡字第583│102年度審簡字第58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日│102年5月2日│102年5月2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5月28日│102年5月28日│102年5月28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4年度聲字第2311號裁定定││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18日│99年3月26日│100年9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28│署100年度偵字第1447│署100年度偵字第1447││偵查(自訴)機關│6號、第17732號、第│8號、101年度偵字第│8號、10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112號、第19418號│3345號│3345號│││,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字第340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5706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583│102年度上易字第580│102年度上易字第58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5月2日│102年8月22日│102年8月22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5月28日│102年8月22日│102年8月22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4年度聲字第2311號裁定定││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4日│100年11月21日、100│100年11月3日││││年11月2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2年度偵字第1449│署101年度偵字第1357│署101年度偵字第1357││年度案號│7號│1號、第15706號、第│1號、第15706號、第││││16213號、第17236號│16213號、第1723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桃簡字第2142│103年度簡字第118號│103年度簡字第118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3年1月20日│103年7月30日│103年7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3年2月17日│104年3月17日│104年3月17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4年度聲字第2311號裁定定││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2日、101│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7日│││年2月2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1年度偵字第1357│署101年度偵字第1357│署101年度偵字第1357││年度案號│1號、第15706號、第│1號、第15706號、第│1號、第15706號、第│││16213號、第17236號│16213號、第17236號│16213號、第1723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18號│103年度簡字第118號│103年度簡字第1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30日│103年7月30日│103年7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4年3月17日│104年3月17日│104年3月17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4年度聲字第2311號裁定定││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22│23│2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日│101年3月5日│101年3月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1年度偵字第1357│署101年度偵字第1357│署101年度偵字第1357││年度案號│1號、第15706號、第│1號、第15706號、第│1號、第15706號、第│││16213號、第17236號│16213號、第17236號│16213號、第1723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18號│103年度簡字第118號│103年度簡字第1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30日│103年7月30日│103年7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104年3月17日│104年3月17日│104年3月17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4年度聲字第2311號裁定定││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25│26│27│├────────┼──────────┼──────────┼──────────┤│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9日│101年8月22日│101年9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2年度偵字第7119│署102年度偵字第7119│署102年度偵字第7119││年度案號│號、第9141號│號、第9141號│號、第914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558│103年度審簡字第558│103年度審簡字第55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9月5日│103年9月5日│103年9月5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4年1月27日│104年1月27日│104年1月27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4年度聲字第2311號裁定定││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28│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4年度偵字第212││││年度案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255││││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5月13日│││├───┼────┼──────────┼──────────┼──────────┤││法院│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判決├────┼──────────┼──────────┼──────────┤││判決│104年9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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