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5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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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50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之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