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宏選任辯護人江百易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宏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貳拾玖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劉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犯行,惟其所涉前揭犯行,已據證人 藍依新古夢婷高德強李佳樺徐勝賢 等人證述在卷,並有海洛因、 甲基 安非他命、夾鏈袋及電子磅秤等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證人藍依新曾於被告羈押期間,至看守所與被告會面,其後證人藍依新、古夢婷於偵查中就被告是否涉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即翻異其等前於偵查中所為證述,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5月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8月5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通信在案。茲因本件於審理程序中,已將本案所有證人交互詰問完畢,認被告已無勾串證人之虞,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惟其所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刑責甚重,為保全將來之審理及執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裕民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