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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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0號債權人 吳麗君 債務人 彭展東
蕭惠李文源 蕭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票款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彭展東、 蕭惠美 應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2、3、7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彭展東、蕭惠美、李文源應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4、5、6、8所示之利息。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彭展東簽發、其餘債務人分別背書之支票8紙,付款人為彰化銀行台東分行華南銀行台東分行,詎經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該支票正本8紙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各8紙暨影本,狀請准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編│金額││利息│違約金││││債務人├──────────┬──────┼──────────┬──────────────┤│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00,000元│彭展東、蕭惠│100年10月11日起至│百分之6│無│無││││美、李文源、│清償日止│││││││蕭惠珍│││││├─┼──────┼──────┼──────────┼──────┼──────────┼──────────────┤│2│400,000元│彭展東、蕭惠│100年10月11日起至│百分之6│無│無││││美│清償日止││││├─┼──────┼──────┼──────────┼──────┼──────────┼──────────────┤│3│400,000元│彭展東、蕭惠│100年10月11日起至│百分之6│無│無││││美│清償日止││││├─┼──────┼──────┼──────────┼──────┼──────────┼──────────────┤│4│100,000元│彭展東、蕭惠│100年10月17日起至│百分之6│無│無││││美、李文源│清償日止││││├─┼──────┼──────┼──────────┼──────┼──────────┼──────────────┤│5│100,000元│彭展東、蕭惠│100年10月17日起至│百分之6│無│無││││美、李文源│清償日止││││├─┼──────┼──────┼──────────┼──────┼──────────┼──────────────┤│6│100,000元│彭展東、蕭惠│100年10月17日起至│百分之6│無│無││││美、李文源│清償日止││││├─┼──────┼──────┼──────────┼──────┼──────────┼──────────────┤│7│200,000元│彭展東、蕭惠│100年10月24日起至│百分之6│無│無││││美│清償日止││││├─┼──────┼──────┼──────────┼──────┼──────────┼──────────────┤│8│100,000元│彭展東、蕭惠│100年10月19日起至│百分之6│無│無││││美、李文源│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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