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補字第2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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