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另案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2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97年度偵字第2370號案卷宗內所附「警詢筆錄、指紋卡片、自
願搜索同意書、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刑事訴訟法第95條權利告知通知
書、逮捕通知書、檢察官內勤訊問筆錄、人犯照片」中所偽簽「
甲○○」署名共壹拾伍枚及指印肆拾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狀,並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洪兆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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