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218號聲請人 蘇煜恩 相對人 蘇泂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向其借款,其委請第三人威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新公司)開立支票付款予相對人,並委由第三人 李昭慶 還款予威新公司,因相對人屆期未清償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提出經相對人簽收之威新公司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支票及李昭慶匯入與票面金額相同款項至威新公司帳戶之匯款單,僅可釋明李昭慶匯款1,500,000元予威新公司及威新公司支付1,500,000元予相對人,無從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有借款債權存在,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並無理由,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