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181號聲明異議人 林佑政 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中檢達105執12020字第1089119286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被告有閱卷權利,被告所涉案件須提起非常上訴,故須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聲請前案紀錄表,方能上訴,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聲明異議,請地檢署交付聲明人前案紀錄表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之聲明異議,係檢察官於依確定判決執行時,有執行之指揮不當情形,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之。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準此,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客體,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佑政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
5年度審訴字第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前開判決既已確定,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自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觀諸聲明異議狀所載,聲明異議人並非針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不當而聲明異議,而係針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中檢達105執12020字第1089119286號函表示不服,然該函並非執行之指揮,而係聲明異議人請求複製105年度審訴字第628號卷宗內筆錄及前案紀錄表,經地檢署向其函覆說明相關法律規定,並請其依循辦理。故聲明異議人雖對該函不服,然究非聲明異議程序可得審酌之事項。從而,聲明異議人執此事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