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468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7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執聲字第3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管(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貳貳玖公克、零點壹零陸玖公克及零點零玖參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育州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6樓605室,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被告經依本院108年度毒聲字第
105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108年6月20日釋放,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108年6月27日作成107年度毒偵字第468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717號不起訴處分書確定在案。而扣案之毒品3管送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68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7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然扣案之毒品3管(驗餘淨重分別為0.1229公克、0.1069公克及0.0930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80100530號鑑驗書1紙存卷可稽,確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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