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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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 古進 原
古東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東滄 、 古登嶽 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古東滄將登記在其名下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回復登記為兩造
3人共有,即每人對於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各1/3;另訴請被告古登嶽將登記在其名○○○區○○段○○○○號土地回復登記為兩造3人所共有,即每人對於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各1/3,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陸仟零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表:
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編號│土地內容│公告現值(元/平│面積(平方│請求之權利│訴訟標的價││││方公尺)│公尺)│範圍│額(元以下│││││││四捨五入)││││││││├──┼──────┼────────┼─────┼─────┼─────┤││臺北市士林區││││││1│海光段3小段│161,000│33│2/3│3,542,000│││334地號│││││├──┼──────┼────────┼─────┼─────┼─────┤││臺北市士林區││││││2│海光段3小段│161,000│47│2/3│5,044,667│││333地號│││││├──┴──────┴────────┴─────┴─────┼─────┤│合計│8,58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