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2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2431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諺 被告 黃建軒 最後籍設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