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30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7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縣新化地政事務所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臺南縣新化地政事務所塗銷土地登記。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鄭小康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