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2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而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於九十六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審訴字第一三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施用二級毒品)確定(第一案);又於九十六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九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施用一級毒品)、四月(施用二級毒品),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第二、三案);再於九十七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七十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施用一級毒品)確定(第四案);復於九十七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施用一級毒品)、五月(施用二級毒品),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第五、六案);另於九十七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施用二級毒品)確定(第七案);又於九十七年間因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0二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確定(第八案),以上八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三二二八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自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起送監執行,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甲○○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999032868號函核准假釋,有「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