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包丁貴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包丁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包丁貴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考量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部分,因其所犯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並無罰金刑之宣告,顯無多數罰金之宣告刑,自無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然仍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附表:受刑人「包丁貴」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非法持有槍砲主要零件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犯罪日期110年7月17日110年7月間某日至110年7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6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464號110年度簡字第2831號判決日110年10月22日110年12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464號110年度簡字第2831號確定日110年11月29日111年1月24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9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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