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原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易字第2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283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均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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