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8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876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柒萬壹仟貳佰壹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