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8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8768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97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