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件編號壹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件編號貳所列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各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1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件編號2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