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違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科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正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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