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麗
林文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5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MAC」商標圖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麗、林文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523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MAC」商標圖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523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卷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MAC」商標圖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彭麗、林文瑞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授權委任狀、鑑定證明書、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通聯調閱查詢單、IP登入紀錄、露天拍賣網站列印畫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基本資料及現場照片16張在卷可稽,且有仿冒「MAC」商標圖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依上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