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27號聲請人 邱陳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11樓)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4月2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新生報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2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44│股票│1│10│││01│││││││└─┴───────────────┴──────────────┴────┴───┴────┴───┘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