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EKOPURWANTO(印尼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袋(驗前淨重零點伍肆壹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伍肆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EKOPURWANTO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3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之等語。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6年度毒聲字第425號裁定送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3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誤。次查,被告所有為警查獲之白色結晶1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毛重0.7050公克,淨重0.541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餘重0.5408公克),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清冊、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8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11至14、16、52頁),足認上開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塊1袋為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至於包覆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自沾黏上開第二級毒品,衡情均難與上開第二級毒品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自當併予沒收銷燬之。另前開因鑑定耗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