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邱玉鳳 被告 任冠宇
蔡右麟
陳建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任冠宇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鐘德祥 、 黃念祖 、 張繼正 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被告 吳承維 部分,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方星淵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毅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