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5號原告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 訴訟代理人 蔣子謙 律師被告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