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憶森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722、1905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憶森已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16日前某時,在臺中市烏日區高鐵二路附近,當面將其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大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彰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印鑑章及提款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張 」之成年男子使用。嗣詐欺集團某成員分別於:㈠110年3月21日,以通訊軟體L
INEID「yl6606」聯絡告訴人 黃渾雯 ,佯稱可前往永利娛樂博奕網站(http://yl.236465.com/)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渾雯陷於錯誤,於110年4月19日11時22分許,以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3萬元、2萬元至上開帳戶內。㈡110年4月6日,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Justin」聯絡告訴人 賴聿修 ,佯稱可前往博奕網站(http://app.yt889.cn/)投資獲利,待賴聿修欲領回獲利時,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ustomerService」名義佯稱款項遭香港匯豐銀行凍結,需繳納保證金云云,致賴聿修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4月17日12時5分許及翌(18)日8時19分許,以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分別轉帳3萬元、2萬6720元至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因賴聿修、黃渾雯發現事有蹊蹺,方知受騙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此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
三、經查:㈠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被告明知任意提供金融帳戶資
料供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竟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4月14日某時,在臺中市烏日區高鐵二路某處,將其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本案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阿張」使用。嗣「阿張」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收受上開帳戶提款卡等物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對該案之告訴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本案彰銀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而起訴,於111年3月4日繫屬於本院,並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6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等情,有該署111年度偵字第1556、4826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本案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之犯罪事實,
雖與前案遭犯罪集團詐騙之被害人不相同,然被告係以前述交付本案彰銀帳戶資料予「阿張」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則被害人雖有不同,然仍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而本案係於111年3月8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8日雄檢榮道110偵19052字第1100085575號函暨其上本院收狀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故本案顯係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於程序上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李爭春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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